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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984X/2020-26628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0-07-08 主题分类 文化、卫生、体育 组配分类 应急预案
有效性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杭州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

来源: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2020-07-08 09:41 浏览次数:次

为做好竞彩篮球购买洪涝台旱灾害及相关防御工程设施险情的防范与处置工作,保障防汛、防台、抗旱、抢险救灾应急工作依法、科学、有序、高效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结合竞彩篮球购买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防御洪涝台灾害人员避险转移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杭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制定。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洪涝台旱灾害及相关防御工程设施险情的预防及应急处置。洪涝台旱灾害主要包括:江河洪水灾害、山洪灾害、内涝灾害、台风及台风暴潮灾害、干旱灾害等。

(三)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汛防台抗旱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民生至上的理念,把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供水安全放在首位,把预防洪涝台旱灾害和强化工程设施安全管理作为中心环节,做到居安思危、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不漏一处、不存死角。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同时,实行属地管理,各级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的责任主体,市级有关部门要支持、指导和督促各地做好预防和处置工作。

3.立足基层,群防群治。完善基层防汛防台体系,按照“组织健全、责任落实、预案实用、预警及时、响应迅速、全民参与、救援有效、保障有力”的体系运行目标,不断提升基层“乡自为战”、“村自为战”的实战能力;做到防汛防台抗旱宣传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全面普及防汛防台抗旱知识,提高全社会的防汛防台抗旱意识和互助自救能力,实现群防群治。

4.遵章守则,科学调度。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要按照“依法实施、统一部署,公众参与、军民结合,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开展,做到科学调度、优化配置,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5.快速反应,部门联动。发生洪涝台旱灾害和工程设施险情时,当地政府应迅速响应,有关部门应联合行动,并充分发挥驻杭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作为抢险救灾突击力量的作用,及时高效、规范有序地开展预防和应急处置。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区县(市)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城镇社区、行政村等基层组织以及重要企事业单位,负责本行政区域或本单位的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有防汛防台抗旱任务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任务较重的应当设立办事机构。

(一)市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

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在上级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全市防汛防台抗旱与抢险救灾工作。市防指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林水局,以下简称市防指办),负责市防指日常工作。

经市政府批准,设立市城区防汛防台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城管委),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防指的指导下,负责杭州主城区城市管理区域积水内涝、台风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1.市防指组成。

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林水局局长、市城管委主任、杭州警备区首长、市气象局局长为副指挥,市林水局、市城管委、杭州警备区、市气象局、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建委、市经信委、市旅委、市应急办、市农办、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园文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农业局(市水产局)、市公安局、市公安局交警局、市人防办(市民防局)、市财政局、市住保房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环保局、市安全监管局、国网杭州供电公司、市地铁集团、杭州文广集团、杭报集团、市商旅集团、市交投集团、市供销社、杭州电信公司、杭州移动公司、杭州联通公司、华数集团等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2.市防指职责。

(1)组织防汛防台抗旱知识和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和防汛防台抗旱抢险救灾演练;

(2)组织编制并实施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审定和批准重要江河洪水调度方案、重要水库控运计划、抗旱应急供水方案,以及有关规定、规程、办法等;

(3)组织开展防汛防台抗旱检查,督促相关部门、单位及时处理涉及防汛防台抗旱安全的有关问题;

(4)组织全市的汛情、旱情会商;

(5)负责重要江河、水库等洪水调度和抗旱应急供水调度;

(6)贯彻执行上级下达的防汛防台抗旱调度命令和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抗旱应急供水方案;

(7)组织、指导、监督防汛防台抗旱物资储备、管理和调用;

(8)负责发布全市汛情、旱情通告,发布和解除紧急防汛期、非常抗旱期;

(9)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3.市防指办职责。

(1)拟订防汛防台抗旱有关法规、行政措施及管理制度、办法等;

(2)编制全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和重要江河洪水调度方案、抗旱应急供水方案,并监督实施;检查、指导、督促所辖区、县(市)防指制(修)订、实施防汛防台抗旱预案;

(3)掌握雨情、水情和水利工程安全运行情况及全市防汛防台抗旱动态,编制和发布汛情、旱情通告;

(4)督促、指导有关防汛指挥机构清除水库、河道、湖泊、滞洪区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

(5)检查督促、联络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做好防汛防台抗旱工程设施和毁损工程的修复及有关防汛防台抗旱工作;

(6)负责编制本级防汛防台抗旱日常工作和应急处置经费预算;

(7)做好有关洪涝台旱灾情统计、核查、上报、总结评估工作;

(8)组织全市防汛防旱指挥系统的建设与管理;

(9)负责市防指的日常管理事务,做好市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4.市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1)市林水局:承担市防指办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汛防台抗旱的日常工作;负责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重要江河和水利工程的防汛调度,及时提供雨情、水情、旱情和水文预报信息,并参加防汛防台抗旱会商;负责水资源的调配;组织指导抗洪抢险和水毁防洪工程修复;负责林业防汛防台抗旱和灾后林业救灾恢复技术指导;提供水利、林业系统洪涝台旱灾害损失情况。

(2)市城管委:承担杭州市城区防汛防台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各城区防汛防台工作;负责城区市政基础设施的防汛防台监督管理;负责系统管辖范围内城市防汛排涝设施的安全运行、监督管理;负责市区河道及配套闸站的防汛调度,以及城区排涝抢险的组织与指导工作;指导协调城市应急供水预案的实施;指导协调各城区做好户外广告防台安全工作;指导协调各城区防汛防台指挥部及相关成员单位开展地下车库、地下商场、下沉式立交等地下空间的防汛工作。

(3)杭州警备区:组织指挥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协调办理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请求部队参加抢险救灾行动的相关事宜;协调驻杭部队和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行动;协助市政府做好抢险救灾相关保障工作;与政府宣传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部队参加重大抢险救灾行动的宣传报道工作。

(4)市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及时提供短期气候预测、中短期天气预报和有关实时气象信息,提供防汛防台抗旱有关气象资料,并参加防汛防台抗旱会商;负责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及时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信息;根据旱情发展,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5)市委宣传部:组织、协调、监督、指导防汛防台抗旱抢险救灾的宣传报道。

(6)市发改委:协调、指导防汛防台抗旱基础设施规划、年度计划的编制和重点项目的建设工作;负责协调和监督管理市级重点在建工程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协调基础设施灾后重建。

(7)市建委:负责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市区河道整治涉水工程防汛防台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指导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和四县(市)住建管理部门做好农房安全管理工作;提供在建工程相关洪涝台旱灾害损失情况。

(8)市经信委:监督、指导工矿企业开展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协同做好防汛防台抗旱期间危化品生产、存储、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筹安排防汛防台防旱用电;负责协调应急救援药品的组织供应。

(9)市旅委:负责旅游度假区防汛防台抗旱安全监督管理;协助配合当地政府指导旅游系统开展游客安全转移和旅游景点关闭等应急工作;指导旅游系统开展防汛防台避险知识宣传,提高旅游从业人员和游客的防灾减灾意识。

(10)市应急办:做好洪涝台灾害期间省、市、县三级政府之间应急信息的上传下达工作;协助做好洪涝台灾害与次生灾害相关指挥部门之间的协调。

(11)市农办:协助做好农口系统抗洪抢险和农业抗旱工作。

(12)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滑坡、山体崩塌、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组织开展重大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拟订全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依据规划拟订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开展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查明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影响范围并提出应急治理措施;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监测与预警工作,会同气象部门发布地质灾害等级预报。

(13)市交通运输局:监督、指导交通基础设施、在建交通工程和内河通航水域交通运输船舶安全度汛;负责制定防汛抢险救灾车辆、船舶保障方案,具体负责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调用和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所辖内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抢险救助工作,做好防汛防台抗旱期间的内河通航水域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依法实施内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管制;组织抢修水毁公路和航道,确保国道、省道和主要内河干线航道的畅通;提供交通运输系统洪涝台旱灾害损失情况。

(14)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园文局):负责西湖风景名胜区的防汛防台抗旱工作,指导、协调各区绿化部门开展绿化树木的防台抗旱工作。

(15)市教育局: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幼儿园的防汛防台抗旱安全工作;编制并组织实施区、县(市)中小学校舍防御山洪与地质灾害预案;指导督促学校开展防灾减灾自救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师生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能力。

(16)市民政局:组织协调全市遭受洪涝台旱灾害灾民的基本生活保障、救助、救济;负责对中央、省、市基本生活救助款物的管理、分配、使用和监督检查;组织指导和开展救灾捐赠等工作;组织核查、报送灾情;指导避灾安置场所的建设和管理。

(17)市农业局(市水产局):协助当地政府做好台风影响期间的渔船防台避风工作;负责农业防汛防台抗旱和灾后农业救助恢复生产有关技术指导工作;负责市级抗灾种子储备和区域性应急调用;提供农业系统、水产养殖和渔船洪涝台旱灾害损失情况。

(18)市公安局: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盗窃、哄抢防汛防台抗旱物资和破坏水利工程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协助市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防台抗旱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组织、指导公安、消防、边防机关参与抢险救灾工作;防汛防台紧急期,协助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

(19)市公安局交警局:负责防汛防台应急指挥、抢险、人员救治的交通保障;负责道路秩序维护,紧急情况下,对部分道路实行交通管制;联合交通部门及时排除因灾造成的道路堵塞;防汛防台应急响应期间,向市防指提供实时道路交通信息。

(20)市人防办(市民防局):负责市属在建、已建人防设施(特别是地下人防设施)的安全防范和抢险工作;做好防空洞等应急避灾场所的管理;利用“96110”应急指挥平台,为抗洪抢险现场提供应急指挥平台保障;参与城市抢险救灾、应急救援工作。

(21)市财政局:负责市级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资金的落实、拨付和使用监督。

(22)国网杭州供电公司:负责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用电的供应保障;负责所属各类电力设施的防汛防台抗旱安全管理;在汛期督促所属水电厂严格执行控制运用计划,服从有管辖权的防指调度;及时抢修灾损电力设施,保障电力供应;提供电力系统洪涝台旱灾害损失情况。

(23)市住保房管局:负责全市房屋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鉴定;会同市民政局组织开展避灾场所的安全鉴定工作;负责汛期城区危房的抢修和维护工作;监督指导物业管理企业做好地下车库等地下空间的防汛防台工作;提供房管系统洪涝台旱灾害损失情况。

(24)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医疗救护和心理干预工作;及时向市防指提供洪涝台旱灾区疫情与防治意见,组织卫生部门和医疗卫生人员赶赴灾区开展防病治病和心理干预等工作;预防、控制疫病的发生和流行,负责洪涝和干旱期饮用水的水质监测和防疫消毒工作。

(25)市环保局:监督、指导、协调因洪涝台旱灾害引起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在高温干旱期,指导各地加强水质监测和企业排污监督管理。

(26)市安全监管局:监督、指导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汛期、干旱期安全生产管理;督促企业落实危化品的生产、存储、经营和尾矿库等采矿区安全度汛措施,督促生产经营和使用无动力船的单位落实无动力船防台风保安措施。

(27)市地铁集团:负责做好已投入运行的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防汛防台工作;负责做好地铁建设范围内在建工程的防汛防台工作。

(28)杭州文广集团:根据市防指和市气象部门提供的台风、汛情、旱情和气象预警信息,指导、协调、监督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及时向公众发布防汛防台抗旱信息;做好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的宣传报道工作。

(29)杭报集团:根据市防指和市气象部门提供的台风、汛情、旱情和气象预警信息,及时向公众发布防汛防台抗旱信息;做好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的宣传报道工作。

(30)市商旅集团:负责所辖企业和生产经营场所的防汛防台安全监管;负责为参与抢险救援的军队做好食品调运供应保障工作。

(31)市交投集团:负责指导集团系统各经营单位做好防汛防台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所辖运输企业和营运道路、在建工程、客运场站、码头等责任单位落实防汛防台安全措施,组织应急抢险。

(32)市供销社:做好农资淡季储备和灾后农业生产资料的供应工作。

(33)杭州电信公司、杭州移动公司、杭州联通公司、华数集团:负责所辖通信设施、基站的防汛防台安全管理和灾后抢修;保障防汛防台抗旱信息网络平台和通讯平台安全;负责防汛抢险指挥和灾害救援过程中的应急通信保障;根据市防指和市气象部门提供的信息,负责向所辖系统平台用户发布防汛防台抗旱预警信息和提示信息。

(二)专家咨询机构。

市防指办建立水雨情预报、洪水调度、水利工程抢险、水资源应急配置等专家库,为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提供专家咨询。

(三)区、县(市)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各区、县(市)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县(市)防指],在上级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指挥、协调本地区的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防汛抗旱指挥部由本级政府和承担防汛防台抗旱任务的部门、当地驻军、武警部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参加,区、县(市)防指下设办公室[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防洪排涝任务较重的城区,经同级政府批准,具体办事机构也可设在城市管理或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市)防指办]。

(四)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有防汛防台抗旱任务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日常办事机构,建立与落实防汛防台抗旱责任制,明确人员和职责。各乡镇(街道)设立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日常办事机构,在上级防指和本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指挥、协调本辖区的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

城镇社区、行政村等基层组织以及重要企事业单位应设立基层防汛防台组织,明确人员和职责,按照上级防指的指令和要求,做好防汛防台抗旱工作。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城市新区、生态园区等各类功能区应设立基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属地县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三、事件分级

按照洪涝台旱灾害和水利工程险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洪涝台旱灾害事件分为四级,从高到低分别为特别重大(Ⅰ级)事件、重大(Ⅱ级)事件、较大(Ⅲ级)事件、一般(Ⅳ级)事件。

(一)特别重大(Ⅰ级)事件。

出现或预报将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为特别重大(Ⅰ级)事件:

1.省、市气象台预报强热带风暴、台风将正面袭击或严重影响竞彩篮球购买,市气象台发出红色台风预警信号;

2.较大区域[两个区、县(市)以上,下同]内24小时滑动累计面雨量超过150毫米,或48小时滑动累计面雨量超过230毫米,或72小时滑动累计面雨量超过300毫米,且市气象台最新时次预报该区域未来24小时仍有大暴雨或特大暴雨;

3.杭州主城区1小时面雨量超过100毫米,或区、县(市)多个乡镇(街道)范围内出现3小时超过250毫米的短历时强降雨,并出现重大灾害;

4.钱塘江流域:新安江水库水位达到106.5米(国家85高程,下同),并预报将超过107米,或富春江电站下泄流量超过13000 立方米/秒,或分水江水利枢纽下泄流量超过5000立方米/秒,或闸口站水位超过7.7米,或浦阳江临浦站水位超过8.6米;

5.东苕溪流域:青山水库坝前水位超过29.9米,或余杭站水位超过8.5米,或瓶窑站水位超过7.2米,启用南湖滞洪区并可能启用非常滞洪区;

6.运河河网:拱宸桥站水位超过3.6米;

7.大中型水库发生险情或小型水库发生溃坝,并危及公共安全;

8.钱塘江标准堤塘、东苕溪西险大塘出现严重险情;

9.全市出现特大干旱,受旱耕地面积大于总耕地面积的50%,或因旱临时饮水困难人数超过30万人,或出现连续干旱60 天以上,杭州城市供水水源因干旱受到严重影响。

(二)重大(Ⅱ级)事件。

出现或预报将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为重大(Ⅱ级)事件:

1.省、市气象台预报热带风暴将正面袭击竞彩篮球购买,或强热带风暴、台风在福建(厦门以北)、上海等附近省(市)登陆且外围严重影响竞彩篮球购买,市气象台发出橙色台风预警信号;

2.较大区域内,24小时滑动累计面雨量达100-150毫米,或48小时滑动累计面雨量达160-230毫米,或72小时滑动累计面雨量达200-300毫米,且市气象台最新时次预报该区域未来24小时仍有暴雨或以上等级降雨;

3.杭州主城区1小时面雨量达80-100毫米,或区、县(市)几个乡镇(街道)范围内出现3小时达200-250毫米的短历时强降雨,并出现较大灾害;

4.钱塘江流域:新安江水库水位达到105米,并预报将超过106.5米,或富春江电站下泄流量超过12000 立方米/秒,或分水江水利枢纽下泄流量超过3000立方米/秒,或闸口站水位超过7.4米,或浦阳江临浦站水位超过8.2米;

5.东苕溪流域:青山水库坝前水位超过28.7米,或余杭站水位超过8.2米,或瓶窑站水位超过6.9米,启用北湖滞洪区并可能启用南湖滞洪区;

6.运河河网:拱宸桥站水位超过3.2米;

7.小型水库发生严重险情,并危及公共安全;

8.钱塘江、浦阳江、东苕溪干流堤防出现险情;

9.全市发生重度干旱,受旱耕地面积占总耕地面积的40-50%,或因旱临时饮水困难人数达20万人,或出现连续干旱45-60 天。

(三)较大(Ⅲ级)事件。

出现或预报将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为较大(Ⅲ级)事件:

1.省、市气象台预报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在福建(厦门以南)登陆或紧擦浙江沿海北上,预计对竞彩篮球购买有较大影响,市气象台发出黄色台风预警信号;

2.较大区域内,24小时滑动累计面雨量达80-100毫米,或48小时滑动累计面雨量达120-160毫米,或72小时滑动累计面雨量达150-200毫米,且市气象台最新时次预报该区域未来24小时仍有暴雨或以上等级降雨;

3.杭州主城区1小时面雨量达50-80毫米,或区、县(市)几个乡镇(街道)范围内出现3小时达150-200毫米的短历时强降雨,并出现灾害;

4.钱塘江流域:新安江水库库区出现强降雨,水库水位达到104.5米,并预报水位将超过105米,或富春江电站下泄流量超过10000 立方米/秒,或分水江水利枢纽坝前水位超过45米并开始泄洪,或闸口站水位超过7.0米,或浦阳江临浦站水位超过7.9米;

5.东苕溪流域:青山水库坝前水位超过27.0米,或余杭站水位超过7.7米,或瓶窑站水位超过6.2米,可能启用北湖滞洪区;

6.运河河网:拱宸桥站水位超过3.0米;

7.小型水库发生险情;

8.全市发生中度干旱,受旱耕地面积占全市总耕地面积的30-40%,或因旱临时饮水困难人数达10万人,或连续30-45天未降雨。

(四)一般(Ⅳ级)事件。

出现或预报将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为一般(Ⅳ级)事件:

1.省、市气象台预报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在东经125度以东,或北纬24度以南转向,对竞彩篮球购买影响较小,市气象台发出蓝色台风预警信号;

2.较大区域内,24小时滑动累计面雨量达50-80毫米,或48小时滑动累计面雨量达80-120毫米,或72小时滑动累计面雨量达100-150毫米,且市气象台最新时次预报该区域未来24小时仍有大雨或以上等级降雨;

3.杭州主城区1小时面雨量达30-50毫米,或区、县(市)几个乡镇(街道)范围内出现3小时达100-150毫米短历时强降雨,并出现灾害;

4.钱塘江流域:新安江水库库区出现强降雨,水位迅速上升,或富春江电站下泄流量超过8000 立方米/秒,或浦阳江临浦站水位超过7.2米;

5.东苕溪流域:青山水库坝前水位超过25.2米,或余杭站水位超过7.2米,或瓶窑站水位超过5.7米;

6.全市发生轻度干旱,受旱耕地面积占总耕地面积的20-30%,或因旱临时饮水困难人数达5万人,或连续16-30天未降雨。

(五)事件等级变更。

当洪涝台旱灾害与水利工程险情严重程度和发展趋势发生变化时,市防指应根据洪涝台旱灾害与水利工程险情的发展趋势及对竞彩篮球购买的影响与危害程度,及时变更(降低或提高)预警等级。

四、预防和预警机制

(一)监测与检(巡)查。

加强对洪涝台旱灾害的监测、预测工作,完善监测、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评估和分析;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1.洪涝台旱灾害监测。

市、区县(市)政府组织气象、水利、国土资源、城管等部门开展台风、暴雨、洪水、风暴潮、干旱及地质灾害的相关监测、预报、预警系统建设,并及时准确地向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提供气象、水文、风暴潮的实时信息、预测预报成果及地质灾害监测资料。

易发生山洪和泥石流、山体滑坡等灾害地区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城镇社区、行政村等基层组织,以及重要企事业单位应当确定山洪灾害监测预警员,落实监测预警职责。

在非常抗旱期,城镇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供水情况。

2.水利工程巡查。

水库、重要堤防、海塘、重要山塘和其他险工险段的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与安全监测监管制度,加强巡查和监测,定期开展汛前、汛中、汛后的防洪检查工作,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工程及时进行除险加固,消除隐患。此外,水库还需按有关规定实行年度安全检查制度。

3.防汛防台检查。

(1)县级以上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在汛前组织、督促有关部门、基层防汛组织和相关单位对防洪工程安全、防洪措施、防汛责任体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落实分级检查制度,一旦发现防汛安全问题,立即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处理和整改。

(2)城管、建设、电力、交通、通信等部门应加强市政、电力、交通、通信等有关基础设施的防汛防台抗旱检查,国土资源部门应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情况的检查,一旦发现问题,及时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限期处理和整改。

(二)预防预警信息。

1.气象水文信息。

(1)各级气象、水文等部门应加强对当地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并将结果及时报送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各级气象、水文等部门应当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并提出灾害评估,及时报本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的洪涝台旱灾害时,相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提前预警,通知有关地区做好相应准备工作。当江河发生洪水时,水文部门应加密测验时段,及时上报测验结果,遥测雨情、水情应在15分钟内报市防指办,重要站点的水情应在10分钟内报市防指办,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适时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2.工程信息。

(1)堤防工程信息。

当江河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各级堤防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江河干流重要堤防、涵闸等发生重大险情时,应在险情发生后1小时内报市防指办。

当堤防和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地区发出预警,同时向上级堤防管理部门和同级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险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处置情况等,以利于加强指导或作出进一步的抢险决策。

(2)水库工程信息。

当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对大坝、溢洪道、输水设施等关键部位加密监测,并按照有管辖权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实施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下游河道有通航任务的水库,泄洪时应按照放水预警方案,及时通知水上交通主管部门。

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向下游发出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险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处置情况等,以利于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小(2)型以上水库发生重大险情的,应在险情发生后1小时内报市防指办。

当水库可能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应提前向水库溃坝洪水风险图确定的淹没范围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

3.洪涝台灾情信息。

(1)洪涝台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洪涝台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及时向当地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受灾情况,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对有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对重大灾情,各区、县(市)防指办应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市防指办,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各级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规定上报洪涝台灾情。

4.旱情信息。

(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林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2)各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强旱情监测,掌握雨情水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和城乡供水情况。当发生干旱时,供水管理单位应将蓄水量及变化情况向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汇报,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每旬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上报一次旱情,并将采取的抗旱措施和效益以书面形式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遇旱情急剧发展与加重时应及时加报。

(三)预防预警行动。

1. 降雨实时预警。

气象、水文部门应加强降雨监测,当出现强降雨时,应及时向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降雨实行分级预警制度,依托雨水情预警平台,县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监测到强降雨信息后,应立即向有关乡镇级防汛指挥机构和单位发出预警。乡镇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有关单位接到强降雨预警后,应及时向所辖区域和单位传达预警。

2.江河洪水预警。

(1)当江河即将出现洪水时,各级水文部门应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水位、流量实测情况和洪水预报结果,为预警提供依据。当水库大流量泄洪时,水库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提前向下游泄洪影响区域发出预警。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3)水文部门应跟踪分析江河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

3.台风灾害预警。

(1)气象部门应密切监视台风(含热带风暴、热带低压等,下同)动向,做好未来趋势预报工作,并及时将台风中心位置、风速、强度、移动方向和速度等信息报告同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预报将受台风影响的地区,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强值班,跟踪台风动向,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做好防台工作。

(3)水利部门应根据台风影响的范围,及时通知有关水库、主要湖泊和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做好防范工作。各工程管理单位应分析水情和台风带来的影响,加强工程检查,必要时实施预泄预排措施。

(4)各防指成员单位应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城镇危房、在建工地、仓库、交通道路、地下设施、电信电缆、电力电线、户外广告牌等公用设施的检查并采取加固措施,组织船只回港避风,通知水上作业人员迅速撤离。

4.山洪灾害预警。

(1)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区应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水文、气象、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2)凡有山洪灾害的地区,应由防汛防旱指挥机构组织水利、国土资源、气象等部门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绘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订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3)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措施,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查制度,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加强巡查。有关乡镇(街道)、城镇社区、行政村等基层组织以及重要企事业单位要落实巡查预警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可能受影响地区发出警报,转移群众,并报乡镇政府或县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

5.内涝灾害预警。

当气象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或水文部门监测到较大降雨时,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内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并做好城市过街地道、地下室等设施有关排涝准备工作。必要时,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财产。

6.滞洪区启用预警。

(1)滞洪区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运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启用滞洪区时,当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迅速启动预警系统,做好分洪安全管理工作。

7.干旱灾害预警。

当梅雨期降雨严重偏少或其他时段长时间干旱,水库、江河水位低于旱限水位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规定权限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按照抗旱相关预案要求做好抗旱的各项准备工作。

8.水利工程险情预警。

当水利工程可能发生险情或水库即将遭遇超标准洪水时,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并按规定权限,通过广播、电视、电话、警报等方式,向可能受影响地区发出警报,有关地区的政府要做好群众转移的相关工作。

五、应急响应行动

(一)分级别响应。

根据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的洪涝台旱灾害事件分级,分别启动相应的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1.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特别重大(Ⅰ级)事件时,由市防指指挥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1)市防指指挥主持会商,市防指全体成员单位参加,各区、县(市)防指通过视频会议系统参加,研究提出防御目标、重点和对策建议,发布相关指令。市防指部署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向灾害发生地派出工作组指导工作,根据需要宣布全市进入紧急防汛期或非常抗旱期。向省防指、市委、市政府汇报有关情况,必要时,报请市委、市政府部署防汛防台和抢险救灾工作。

(2)市防指办及时掌握水情、雨情、风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重要流域、重点工程的洪水调度或抗旱应急供水调度,协调市气象部门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监督指导各地防汛防台抗旱调度工作,并派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必要时请省防指专家组予以协助;掌握洪涝台旱灾情,负责信息发布工作;调配市级防汛抢险和抗旱物资,组织各种抢险突击队及时投入抢险救灾。杭州警备区负责协调驻杭部队、武警部队支援灾区抢险救灾,必要时申请省军区、省武警总队支援抢险救灾。市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3)洪涝台旱灾害影响主要地区和水利工程险情发生地的区、县(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指挥或党政主要领导主持会商,动员部署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并将工作情况报上级党委政府和防指,必要时,由党委、政府部署有关工作;指挥乡镇基层防汛体系按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按照权限做好水库、河网预排预泄和洪水调度工作,组织水库、堤塘险工险段、地质灾害隐患点等的巡查,组织人力、物力抢险救灾,营救被洪水围困群众;组织饮水困难地区的水源供应,保障群众生活用水供应、协调生产和生态用水。其他受影响的区、县(市)根据当地洪涝台灾害严重程度与发展趋势,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应全力配合做好防汛防台防旱和抢险救灾工作。

2.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重大(Ⅱ级)事件时,由市防指指挥或其授权的副指挥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1)市防指副指挥主持会商,市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参加,有关区、县(市)防指通过视频会议系统参加,部署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并向灾害发生地派出工作组指导、部署相关工作;将情况报告市防指指挥,并报省防指和市委、市政府,通报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必要时,由市防指指挥主持会商,部署相关工作。

(2)市防指办要加强值班力量,及时掌握水情、雨情、风情、旱情、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重要流域、重点工程的洪水调度和抗旱应急供水调度,协调市气象部门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并监督指导各地调度工作,发布汛情、旱情通报;派出专家组赴一线进行技术指导。市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3)洪涝台旱灾害影响的主要地区和水利工程险情发生地的区、县(市)实施的应急响应行动应不低于市实施的等级,由各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指挥或党政主要领导主持会商,部署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加强值班,密切监视水情、雨情、风情、旱情、工情变化;指挥乡镇基层防汛体系按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按照权限做好水库、河网预排预泄和洪水调度工作,组织水库、堤防险工险段、地质灾害隐患点等的巡查,组织人力、物力抢险救灾,营救被洪水围困群众。组织饮水困难地区的水源供应,保障群众生活用水供应、协调生产和生态用水;及时将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情况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其他受影响区、县(市)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当地洪涝台旱灾害严重程度与发展趋势,实施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行动。

3.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较大(Ⅲ级)事件时,由任一市防指副指挥或其授权的市防指办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1)市防指办主任主持会商,市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参加,有关区、县(市)防指通过视频会议系统参加,提出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意见。加强值班,及时掌握水情、雨情、风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重要流域、重点工程的洪水调度和抗旱应急供水调度准备工作,加强对各地防汛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的指导。掌握有关地区的人员转移、抢险救灾等情况,及时将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信息报告市防指指挥、副指挥,并报省防指、市委市政府,通报市防指各成员单位。

(2)洪涝台旱灾害影响的主要地区和水利工程险情发生地的区、县(市)实施的应急响应行动应不低于市实施的等级,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领导主持会商,部署防汛防台抗旱和水利工程抢险工作,明确防御目标和重点;加强值班,密切监视水情、雨情、风情、旱情和工情的变化;指挥乡镇基层防汛体系按预案做好危险地区群众转移的准备工作,按照权限做好水库、河网预排预泄和洪水调度工作,组织水库、堤防险工险段、地质灾害隐患点等的巡查,组织人力、物力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工作;组织饮水困难地区的水源供应,协调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及时将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情况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其他受影响区、县(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当地洪涝台旱灾害严重程度与发展趋势,实施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行动。

4.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一般(Ⅳ级)事件时,由市防指办主任或其授权的市防指办副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1)市防指办副主任主持会商,加强与气象部门会商,研究防御重点和对策。及时掌握水情、雨情、风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加强对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的指导,提出有关防汛防台抗旱工作意见;及时将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信息报告市防指副指挥,必要时,上报省防指办和市委、市政府,通报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

(2)洪涝台旱灾害影响的主要地区和水利工程险情发生地的区、县(市)实施的应急响应行动应不低于市实施的等级,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领导主持会商,研究防御重点和对策;加强值班,密切监视水情、雨情、风情、旱情和工情变化,部署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等相关工作。

(二)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1.江河洪水。

(1)当江河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按照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必要时请求驻杭部队、武警部队参加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或突击抢险。

(2)当江河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相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任务的单位,应根据江河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适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调节水库拦洪错峰,开启节制闸泄洪,启动泵站抢排,启用滞洪区分蓄洪水,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临时抢护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等。

(3)在实施滞洪区调度运用时,根据洪水预报和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由县级以上政府组织做好滞洪区启用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组织滞洪区内人员转移、安置,分洪设施的启用和无闸分洪口爆破准备。当江河水情达到洪水调度方案规定的条件时,按照启用程序和管理权限由相应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下达实施分洪的命令。

(4)在紧急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有关规定,县级以上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行使相关权利、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2.台风灾害。

(1)发布台风消息阶段。

防指办和水利、气象、城管等防指成员单位做好24小时值班,预报和监视台风动向;国土资源、交通、电力、建设、房管、园文、民政、旅游、农业、教育等防指成员单位应密切关注台风动向。

气象部门根据《浙江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及时、准确地向有关部门、单位通报台风影响情况;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向公众发布台风消息。

防指办和水利部门分析防台形势,明确防御重点,研究落实防台措施,加强水利工程安全检查,及时处理安全隐患;台风影响地区高水位运行的水库、河网应及时降低水位,主动防御风险。

其他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做好各项防台准备工作。

(2)发布台风警报阶段。

在台风消息阶段应急响应的基础上,水利、气象、城管、国土资源、交通、电力、建设、房管、园文、民政、旅游、农业、教育、应急办、公安、交警、民防、地铁等防指成员单位做好24小时值班工作,密切关注台风动向,并派工作组到台风影响地区检查指导防台准备工作。

防指办和水利部门督促各地加强水利工程特别是水库大坝、重要江堤海塘的巡查,落实险工险段和在建水利工程的抢险队伍、物资和设备以及临时防台措施;做好平原河网和水库的预排预泄工作。

交通、农业(渔业)、园文等部门检查、督促船只回港避风的落实工作,组织指导相关人员的安全转移。

国土资源部门做好防台抗灾准备工作,加强地质灾害点的巡查预警。

建设、房管、城管、园文等部门组织各地做好城乡危旧房、临时工棚、易出险地段安全转移准备工作;检查落实高空设施、建设工地、高大广告牌、行道树、城市供排水设施、低洼易涝地带和地下空间设施等防台工作。

交通、交投部门组织各地做好相关码头、运输和作业船舶(车辆)及相关人员的避风工作,检查抢险救灾船艇、抢险应急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落实情况;加强对台风影响区域船舶的签证管理。

农业部门组织抢收成熟农作物,做好设施农业的防台工作。

民政部门做好救灾应急准备和被转移群众安置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组建救灾防病应急队伍,储备应急药物、试剂和监测仪器设备等,开展医疗救治、疾病控制和心理干预应急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检查校舍安全,做好防台工作。

电力部门对电力设施、设备的防台工作进行再检查、再部署、再落实。

旅游部门组织指导受台风影响地区的游客到安全地带。

新闻单位(电视、报纸、广播、新闻网站)及时播发省、市气象台发布的台风警报和省、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部署的防台工作和防台自救知识;通信部门通过手机短信向社会公众发布台风警报。

其他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做好各项防台准备工作。

(3)发布台风紧急警报阶段。

台风可能经过和严重影响地区的县级以上政府或防指应立即发出人员紧急转移命令(根据情况可提前发布命令),在要求的转移时间内,组织危险地区、危险地段群众实施梯度安全转移,保障转移人员的临时基本生活所需;落实各项防台救灾措施,特别是台风经过和严重影响地区的政府可采取停业、停工、停市、停运、停课等非常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在台风警报阶段应急响应的基础上,防指办和水利部门对水库、水闸等水利工程进行科学调度;及时掌握各地灾情,组织水利工程抢险。

杭州警备区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群众,协调驻杭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开展抢险救灾行动。

国土资源部门启动地质灾害应急指挥系统,及时掌握地质灾害情况,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点人员转移工作。

建设、房管、城管、园文等部门组织台风可能影响地区做好城乡危旧房、临时工棚、易出险地段居民和民工的安全转移避险工作;停止在建工程施工;做好市政设施抢修工作。

交通、交投部门组织相关码头、运输船舶(车辆)停止营运,对台风严重影响地区所管辖的内河通航水域实施交通管制,做好相关人员的紧急撤离工作。

农业部门进一步做好大棚种养业的卸膜保棚等应急措施;做好危险地带人员和畜禽的转移工作。

电力部门落实抢修队伍,保障防台救灾重要用户用电和应急供电。

通信部门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检查落实通讯基站、设备和备用电源的安全。

民政部门协助政府做好被转移群众的安置工作,收集上报各地灾情。

卫生部门做好医疗抢险救护工作。

公安及交警部门组织各地做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他应急措施,维护社会治安,确保抢险救灾行动的道路通行;通过“110”平台掌握各类遇险人员情况,及时调配警力营救。

旅游部门及时通知各旅游景点,台风影响地区关闭景区,停止游乐设施、游览船只等运营。

教育部门指导各地做好台风影响区域内中小学、幼儿园停止上课、集会等集体性活动。

其他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做好各项防台准备工作。

(4)台风严重影响阶段。

台风可能经过和严重影响地区的县级以上政府或防指排查人员转移落实情况,防止已转移人员擅自返回;保障转移人员的临时基本生活所需;再次落实各项防台救灾措施,特别是台风严重影响地区的政府可采取停业、停工、停市、停运、停课等非常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在台风紧急警报阶段应急响应的基础上,防指办及时掌握汇总灾情,组织协调抢险救灾有关工作。

水利部门组织指导水利工程抢险、水毁工程修复,对洪水预报将要受淹的地区,做好人员、物资的转移工作;对山洪、滑坡易发地区,要提高警惕,落实应急措施。

杭州警备区协调预备役部队、民兵和驻杭部队快速到达抢险救灾现场,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和紧急救援等抢险救灾工作。

民政部门协助地方政府安置灾民,做好救助救济工作;收集、核实灾情,及时向防指办通报。

国土资源部门及时掌握各地的地质灾害情况,组织专家开展应急抢险处置。

卫生部门及时抢救灾区伤员;预防、控制疫病的发生和流行。

交通部门及时封闭危险路段或设置警示标志;及时向公众发布公路、水路阻段信息;组织指导水毁公路和内河主干航道工程修复;组织内河通航水域遇险船舶的搜寻救助工作。

建设、房管、城管等部门组织指导灾区对城镇供排水等市政设施进行抢修,确保排水通畅。

电力部门组织指导灾区抢修电力设施、设备,全力抢修,尽快恢复灾区供电。

其他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做好各项防台准备工作。

3.山洪灾害。

(1)当水文、气象部门监测到山区小流域降雨量达到一定数量时,应立即向当地县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同时向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县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收到水文、气象部门的信息后,立即向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单位发出警报。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单位得到降雨警报后,根据实时水雨情启动山洪灾害防御预案,如需转移的,应及时通知影响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人员按预案要求安全撤离;当地山洪灾害监测预警员监测到小流域降雨和河道水位达到预警标准时,应立即向村山洪灾害防御组织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立即向县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如遇紧急情况,监测预警员可直接发出人员转移警报,并迅速通知山洪灾害危险区内所有人员转移。

(2)按照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转移受威胁地区的群众,做到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他人员、先转移危险区人员和警戒区人员,防止发生道路堵塞和意外事件。

(3)发生山洪灾害后,如有人员伤亡,应立即组织人员或抢险突击队紧急抢救,必要时向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和上级政府请求救援。

(4)发生山洪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水利、国土资源、气象、民政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山洪灾害造成更大损失。

(5)如发生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等险情,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召集有关部门、专家研究处理方案,尽快采取应急措施,避免发生更大的灾害。

4.内涝灾害。

(1)当发生内涝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科学调度水利工程和移动排涝设备,尽快排出涝水,恢复正常生活生产秩序。城区防汛防台指挥部应组织城区和相关部门做好城市低洼地区、过街地道、地下车库等地下设施的排积水工作。

(2)在江河防汛形势紧张时,要正确处理好排涝与防洪的关系,避免因排涝而增加防汛压力。

5.堤防决口、水库溃坝、水闸垮塌等工程险情。

(1)当出现堤防决口、水库溃坝、水闸垮塌前期征兆时,防汛责任单位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并及时向下游发出警报。钱塘江、东苕溪干流堤防决口、水闸垮塌和小(2)型以上水库溃坝等事件发生后,应立即报告同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堤防决口、水库溃坝、水闸垮塌的应急处理,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应迅速组织受影响群众转移,并视情抢筑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

(3)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视情在适当时机组织实施堤防堵口,调度有关水利工程,为实施堤防堵口创造条件,并应明确堵口、抢护的行政、技术责任人,启动堵口、抢护应急预案,及时调集人力、物力迅速堵口、抢护。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领导应立即带领专家赶赴现场指导。

6.干旱灾害。

市及各区、县(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轻度、中度、严重、特大4个干旱等级,制订相应的应急抗旱措施,并负责组织抗旱工作。

(1)轻度干旱。

①开展旱情监测、预报工作,掌握旱情变化情况。

②做好抗旱水源的管理、调度工作。

③根据旱情发展趋势及时进行会商,分析了解各方面的用水需求。

(2)中度干旱。

①加强旱情监测,密切注视旱情的发展情况,定期分析预测旱情变化趋势,及时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②及时分析预测水量供求变化趋势,加强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

③根据旱情发展趋势,及时对抗旱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④及时上报、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⑤根据旱情发展趋势及时进行会商,动员部署抗旱工作。

(3)严重干旱。

①进一步加强旱情监测和分析预报工作,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及其发展变化趋势,及时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信息。

②及时组织抗旱会商,研究部署抗旱工作。

③适时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④督促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落实抗旱职责,做好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落实应急抗旱资金和抗旱物资。

⑤做好抗旱的宣传工作。

(4)特大干旱。

①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抗旱工作,加强会商,对抗旱水源进行统一管理、科学调度;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和部署,落实抗旱目标责任制各项任务,加强协调联动,作出抗旱重大决策和部署。

②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必要时,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宣布进入非常抗旱期,启动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等措施。

③密切监测旱情、及时分析旱情发展变化趋势,掌握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情况,及时分析旱情灾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适时向社会通报旱情信息。

④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援抗旱救灾工作。

⑤加强旱情灾情及抗旱的宣传工作。

(三)信息报送和处理。

1.对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2.按照“快速、准确、翔实”的要求做好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工作。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凡经本级或上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当地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立即进行调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市防指办接到特别重大、重大的汛情、旱情、险情、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市政府和省防指,并及时续报。

3.全市汛情、旱情及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动态等信息,由市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涉及洪涝台旱灾情信息,由市防指办会同市民政局审核和发布;涉及部队的信息,由部队有关部门审核发布。

4.区、县(市)的局部汛情、旱情、水利工程险情、灾情及抢险救灾等有关信息,由区、县(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核和发布;涉及洪涝台旱灾情的信息,由区、县(市)防指办会同民政部门审核和发布。

(四)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出现洪涝台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进一步扩大。必要时可通过当地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防汛防台抗旱应急抢险。

(五)应急结束。

1.当出现下列条件时,市防指可视具体情况宣布应急结束,如已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或非常抗旱期,则同时结束紧急防汛期或非常抗旱期,并报市政府和上级防指。

(1)市气象台正式发布解除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超强台风警报信号,或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超强台风已逐渐远离竞彩篮球购买,对竞彩篮球购买的降雨和风力影响减小。

(2)局地强降雨已基本停止;或全市范围内的降雨趋停,且市气象台预报未来24小时没有大雨或暴雨。

(3)钱塘江流域富春江电站下泄流量小于8000 立方米/秒,浦阳江临浦站水位回落至7.2米以下;东苕溪流域余杭站水位回落至6.7米,瓶窑站水位回落至5.7米以下;运河河网拱宸桥站水位回落至2.7米以下。

(4)水利工程险情已得到有效控制。

(5)全市旱情和人畜因旱临时饮水困难得到有效缓解。

2.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期、非常抗旱期规定征用、调用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物资,在汛期或抗旱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应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当地政府应组织对取土后的土地进行复垦、对砍伐的林木进行补种。

3.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协助当地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4.应急响应结束后,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要按职责分工,指导灾区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及时做好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实施效果评估工作,形成书面材料报市防指,由市防指汇总后报上级防指和市委、市政府,并通报市防指各成员单位。

六、灾情及灾后处置

(一)救灾。

1.发生重大灾情时,灾区政府应成立救灾指挥部,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派联络员参加防指办工作。

2.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负责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牵头负责受灾群众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粮吃、有水喝、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3.卫生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传播、蔓延。

4.当地政府应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并消毒。

(二)防汛抢险物资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资消耗情况,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将防汛抢险物资补充到位。

(三)水毁工程修复。

1.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前恢复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应尽快恢复供水功能。

2.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四)补偿机制。

对启用滞洪区及非常滞洪区、水库根据防洪调度指令拦洪超蓄淹没造成库区损失、因抗旱需要调用农业灌溉水源、因抗旱保水影响水库正常效益发挥的,有关政府应当按规定给予补偿。

(五)灾后重建。

灾害发生地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尽快开展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应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提高重建标准。

(六)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每年应针对防洪防台抗旱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防汛防台防旱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提出改进建议,编写评估报告,以进一步做好防汛防台抗旱工作。

七、应急保障

(一)应急队伍保障。

1.防汛队伍。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驻杭部队、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

(2)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非专业抢险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各地组建的防汛机动抢险队和驻杭部队、武警部队组建的抗洪抢险专业应急队伍)。群众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非专业抢险队伍主要完成对抢险技术设备要求不高的抢险任务,专业抢险队伍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

(3)调动防汛机动抢险队权限: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调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提出调动申请,由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调动;同级其他区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提出调动申请,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协商调动。

(4)调动部队参加抢险程序:县级以上政府组织的抢险救灾行动需要驻杭部队参加的,应通过杭州警备区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办理。紧急情况下,按照规定,部队可边行动边报告,当地政府应及时补办申请手续。

申请调动部队参加抢险救灾的请示件内容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地域和程度、采取的救灾措施以及需要使用的兵力、装备等。

2.抗旱队伍。

(1)抗旱期间,各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工作。

(2)抗旱服务组织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干旱时期应为受旱地区农民提供生活用水、维修保养抗旱机具,提供抗旱物资、信息和技术咨询等服务。

(二)供电保障。

电力部门负责保障抗洪抢险、抢排内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以及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三)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运输;滞洪区分洪时,负责群众安全转移所需车辆、船舶的调配;负责行洪河段的水上交通管制和航运安全管理;负责大洪水时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调配。

(四)医疗卫生保障。

医疗卫生防疫部门负责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饮用水安全等工作。

(五)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做好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灾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顺利进行;组织做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

(六)物资保障。

1.物资储备。

(1)防汛防台抗旱物资储备工作实行“分级储备、分级管理、统一调配、合理负担”的原则。

(2)县级以上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按照当地防汛抗旱需要储备防汛防台抗旱物资。

(3)水库、水闸、堤防等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防汛防台抗旱物资储备定额标准进行储备。

(4)有防汛防台抗旱抢险救灾应急保障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落实相关的抢险物料、救生器材和抢险机具等防汛防台抗旱抢险救灾物资的来源,以备应急需要。

(5)防汛防台抗旱任务较重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储备必要的防汛防台抗旱物资。

(6)严重缺水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应急供水机制,建设应急供水备用水源。

2.物资调拨。

(1)市防指应首先调用本级的防汛储备物资,不能满足的情况下调用各区、县(市)的储备物资,或向省防指请求支援。

(2)各区、县(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先调用本地的防汛储备物资,不能满足的情况下可向市防指申请,由市防指协调。

(3)当储备物资消耗过多,不能满足抗洪抢险需要时,应及时启动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联系有资质的厂家紧急调运、生产所需物资,必要时可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征集。

(七)资金保障。

1.市及各区、县(市)政府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遭受严重洪涝台旱灾害的工程修复,以及城市正常生活生产秩序恢复的补助。

2.各级财政、发展改革、民政、水利等有关部门负责抢险救灾资金的筹措、落实,并积极争取上级部门的支持,同时做好救灾款物的分配、下拨,指导、督促灾区做好救灾款物的发放、使用。民政部门负责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管理和监督使用。对应急调用的社会防汛抢险救灾物资,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作其他处理。

(八)避灾场所保障。

县级政府应当组织民政、建设、水利、人防等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防汛防台预案,落实避灾安置场所,必要时建设一定数量的避灾安置场所。避灾安置场所应当经工程质量检验合格。

各类学校、影剧院、会堂、体育馆等公共建筑物在防汛防台紧急状态下,应当根据当地政府的指令无条件开放,作为避灾安置场所。避灾安置场所应当具备相应的避灾条件。公共建筑物因作为避灾安置场所受到损坏的,当地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九)培训演习。

1.培训。

(1)防汛防台抗旱培训工作实行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并积极安排人员接受国家、流域机构、省市开展的培训。

(2)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严格实施考核、分类进行指导,以保证质量。

(3)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1次培训。

2.演练。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2)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每年有针对性地进行抗洪抢险演练。

(3)多部门联合进行的专业演练,由市防指负责组织。

八、附则

(一)名词术语定义。

1.洪水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经济信息、洪水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洪水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洪水后可能淹没的范围和水深,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量级洪水可能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2.干旱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水资源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水资源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干旱后可能影响的范围,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干旱等级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3.防御洪水方案:是由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江河洪水(包括特大洪水)、山洪灾害(山洪、泥石流、滑坡等)、台风暴潮灾害等方案的统称。

4.抗旱预案:是在现有工程设施条件和抗旱能力下,针对不同等级、程度的干旱预先制定的对策和措施,是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实施指挥决策的依据。

5.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6.非常抗旱期:当干旱严重影响城乡居民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遭到破坏时,县级以上政府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非常抗旱期,并报告上级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7.面雨量:整个区域面积内单位面积上的平均降雨量。

8.警戒水位:是指在江河、湖泊水位上涨到河段内可能发生险情的水位,一般来说,有堤防的大江大河多取决于洪水普遍漫滩或重要堤段水浸堤脚的水位,是堤防险情可能逐渐增多时的水位。

9.抗旱服务组织:是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的事业性服务实体,以抗旱减灾为宗旨,围绕群众饮水安全、粮食用水安全、经济发展用水安全和生态环境群众用水安全开展抗旱服务工作。其业务工作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上一级抗旱服务组织的指导。

10.杭州市主城区:包括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

11.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预案管理与更新。

由市防指办定期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并按原批准程序报批后实施。各区、县(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本预案制定本级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市防指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制定防汛防台抗旱预案,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报市防指办备案。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报区、县(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执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指导并督促城镇社区、行政村等基层组织和重要企事业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制定防汛防台抗旱预案。

防洪工程主管部门应制定所属水库、重要堤防、水闸的险情应急处置预案,报当地政府和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三)责任追究。

对防汛防台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预案由杭州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5年6月12日起实施。前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防汛防旱应急预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6〕16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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